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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
酒後駕車者吊扣駕照1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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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
酒後駕車者吊扣駕照1年
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,吊扣駕照2年
因而肇事致人受重傷或死亡者,吊銷其駕照,並終身不得再考領

→ 只增加重酒駕肇事的刑度,其實是還不足夠,應該是要從最前端的酒駕就開始重罰,讓民眾知道對於酒駕不能心存僥倖不會肇事,這樣才能逐漸改變酒後開車的文化。
很顯然,台灣對於吊扣駕照這部分做的還不夠,應該修法,只要酒駕就直接永遠吊扣駕照,或是立委們覺得太苛刻,就改成酒駕第一次吊扣駕照三年,第二次吊銷駕照終身不得再考領。到底該幾年或者幾次才吊銷駕照不得再可,這些都可以討論,但是要把人撞成重傷死亡之後才吊銷駕照,這根本是太慢了!! 為何不讓酒駕者在肇事之前就禁止他開車騎車上路?

引用自 健保民營化

雖然立院通過,酒駕最高刑度加重至十年,
是一個好的開始,但也只是一個開始!

我們仍要思考兩件事:
1. 會有多少人被判十年?執法與司法實務上究竟支不支持嚴懲酒駕?
2. 如何從源頭根絕酒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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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點,目前所有交通意外事故,涉及「過失致人於死」的加害者,很少人真的坐牢,即使是累犯、慣犯,多半與被害者家屬民事和解,刑事判決最後法官也輕輕放下,大多是緩刑。

這個做法,是法官認為加害者回到工作崗位,可以賺錢支付和解費用,也能避免加害者坐牢,增加一個破碎家庭。

-----> 很可悲地,司法是從頭到尾保護加害者,但這就是目前司法制度每天發生的案例。這才是關鍵!

因此關於酒駕,目前司法機關認定,酒駕是交通事故的一種,做法與以上無異。就算酒駕本刑最高加重至十年,可以想見不會有幾個人被判十年,甚至被關的兩隻手應該就數得出來。

如果司法界不能將酒駕與一般交通事故處理脫鉤,不論酒駕本刑加重到什麼程度,都只是徒具形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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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較重要的應該是第二點──如何從源頭根絕酒駕!

日前自由時報所提的紅色車牌、酒精鎖(ignition interlock), 都被證明效益有限。現今被證實有效的方法,美國CDC網頁有做整理,以下全文翻譯自該段落:

How can deaths and injuries from impaired driving be prevented?
如何有效防止酒駕造成的死亡與傷害?

有效的方法包含: (每一點都有附學術期刊reference)

1. 主動執法,嚴格執行血中酒精濃度0.08%法令、最低飲酒年齡法令、無照駕駛零容忍政策 (未成年者在美國是酒駕高危險群)。

2. 酒駕一經查獲,立即吊扣或吊銷駕照。

3. 執行臨檢。

4. 將酒駕列入健康促進課程。

5. 運用社區力量,對酒商、餐廳、酒吧施壓,要求商家協助制止顧客酒駕,如果紀錄太差,動用社區委員會決議迫使該商家搬遷或關閉。

6. 對酒駕者強制戒酒治療。

7. 提高酒稅。

http://www.cdc.gov/…/impaired_d…/impaired-drv_factsheet.html

其中第二點應該是台灣目前應該做的──吊扣或吊銷駕照,不讓有酒駕紀錄的人坐上駕駛座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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